忻州市司法局公开信息
来源:本站 时间:2009/11/2 9:02:00 点击:
机构信息
(1)机构名称:忻州市司法局
职能: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全市普法和依法治市规划并组织实施。具体承办全市普法和依法治市的日常工作,指导检查各地方、各行业的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三)指导、监督、管理全市的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指导、监督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等相关社会法律顾问工作。
(五)监督、管理全市的法律援助工作。
(六)指导、监督全市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
(七)指导、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工作。
(八)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九)负责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和仲裁机构登记管理的相关工作。
(十)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应诉等法制工作。
(十一)指导、监督法学教育、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行政政策理论研究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服装、警车等警务装备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和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等。
(十三)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各县(市、区)管理司法局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电话:03503020468
投诉电话:03508679974
传真号码:03503033680
办公时间:按照忻州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邮编:034000
网址:http://www.xzssfj.gov.cn/
电子邮箱:xzsfxz@163.com
(2)领导班子成员
张玉柱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分管局机关、计财装备工作,具体分管办公室、计财装备科,主管市委依法治市领导组办公室工作。
田虎虎主任:主持政治部工作,协助局长分管司法鉴定、司法考试工作,具体分管法规仲裁科;协调联系,负责完成市考核办、市下乡办、市打黑除恶、维护稳定工作领导组交办的工作;负责牵头完成司法体制改革、省厅年度目标任务和“五年奋斗目标”考核工作;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王春华副局长:协助局长分管律师、机关党建和法律援助工作;具体分管律师科、律师协会、机关党总支、法律援助中心;协调联系,负责完成政法委、综治办、矛调办、市安全、工青妇、计划生育、防艾办、市老龄委等有关部门交办的工作;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李胜利副局长:协助局长分管基层工作和公证工作;具体分管基层科和公证科;协调联系,负责完成市委统战部、安置帮教办、社区矫正办、禁毒委、道路交通安全领导组等部门交办的工作;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胡智荣专职副主任:主持依法治市办日常工作,协助局长分管法律宣传工作;具体分管法制宣传教育科;负责分管局机关的文件资料工作;协调联系,负责完成市和谐办、青少年精神文明教育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办、关工委等部门交办的工作;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闻俊良纪检组长:主持纪检组全面工作,具体分管监察室;协调联系,负责完成市公务用车领导组、市煤焦领域反腐败领导组、市矿山综合治理领导组、民爆物品管理办、扫黄打非、610办、应急、信访等部门交办的工作;负责协助局长筹备业务用房建设;完成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内(下)设机构
市司法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机关党总支)
负责局机关政务活动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协助局领导组织机关日常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接待、文印、督查、信息、机要、保密、档案、统计等工作;负责应急管理工作;负责通信信息技术网络建设管理工作和科技项目开发的协调、申报工作,负责电子政务的门户网站管理工作;负责车辆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本局的扶贫工作。负责法规政策研究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编制3名,科级职数2名(含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
办公电话:03503020468
投诉电话:03508679974
传真号码:03503033680
办公时间:按照忻州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办公地址:忻州市忻府区长征街18号
邮编:034000
网址:http://www.xzssfj.gov.cn/
电子邮箱:xzsfxz@163.com
(二)政治部
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思想政治建设和干警队伍建设;对各县(市、区)司法局领导干部进行考察、考核,并提出任免意见;对局干部考核并提出任免和交流意见;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管理及相关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编制4名,副处级职数1名、科级职数1名。
办公电话:03508679968
投诉电话:03508679974
传真号码:03503033680
办公时间:按照忻州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办公地址:忻州市忻府区长征街18号
邮编:034000
网址:http://www.xzssfj.gov.cn/
电子邮箱:xzsfxz@163.com
(三)法制宣传教育科(依法治市办公室)
拟定全市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全市的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管理、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新闻宣传工作;组织指导法制宣传报道工作。
编制5名,科级职数2名。
办公电话:03508679969
投诉电话:03508679974
传真号码:03503033680
办公时间:按照忻州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办公地址:忻州市忻府区长征街18号
邮编:034000
网址:http://www.xzssfj.gov.cn/
电子邮箱:xzsfxz@163.com
(四)律师工作管理指导科
负责拟定全市律师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承担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年度考核和行政处罚工作;负责办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年检注册和律师执业证发放的有关工作;负责指导律师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律师队伍建设;指导和监督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
编制4名,科级职数2名。
办公电话:03508679970
投诉电话:03508679974
传真号码:03503033680
办公时间:按照忻州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办公地址:忻州市忻府区长征街18号
邮编:034000
网址:http://www.xzssfj.gov.cn/
电子邮箱:xzsfxz@163.com
(五)公证工作管理指导科
指导监督公证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承担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业务的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公证机构设立、变更的初审;审查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负责颁发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执业证书的有关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公证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年度考核和行政处罚工作。
编制2名,科级职数1名。
办公电话:03508679971
投诉电话:03508679974
传真号码:03503033680
办公时间:按照忻州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办公地址:忻州市忻府区长征街18号
邮编:034000
网址:http://www.xzssfj.gov.cn/
电子邮箱:xzsfxz@163.com
(六)基层工作管理指导科
指导、监督全市司法所的业务工作和司法助理员的培训工作;指导、管理、监督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监督检查司法所、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帮教安置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解决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负责社区和帮教安置工作的政策研究、工作规划和建章立制;负责信访接待等工作。
编制4名,科级职数2名。
办公电话:03508679972
投诉电话:03508679974
传真号码:03503033680
办公时间:按照忻州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办公地址:忻州市忻府区长征街18号
邮编:034000
网址:http://www.xzssfj.gov.cn/
电子邮箱:xzsfxz@163.com
(七)计财装备工作管理科
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财务、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中央、省政法补助专款和基建投资的使用;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服装和警车等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管理、审计和政府采购工作等。
编制2名,科级职数1名。
办公电话:03503034453
投诉电话:03508679974
传真号码:03503033680
办公时间:按照忻州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办公地址:忻州市忻府区长征街18号
邮编:034000
网址:http://www.xzssfj.gov.cn/
电子邮箱:xzsfxz@163.com
(八)法规仲裁工作管理科
组织实施司法鉴定工作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负责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司法鉴定人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司法鉴定协会开展工作;负责仲裁机构管理的相关工作;负责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编制4名,科级职数2名。
办公电话:03508679973
投诉电话:03508679974
传真号码:03503033680
办公时间:按照忻州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办公地址:忻州市忻府区长征街18号
邮编:034000
网址:http://www.xzssfj.gov.cn/
电子邮箱:xzsfxz@163.com
纪检组(监察室)编制3名,设纪检组长1名、监察室主任1名、科级纪检检查员1名。
办公电话:03508679974
投诉电话:03508679967
传真号码:03503033680
办公时间:按照忻州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办公地址:忻州市忻府区长征街18号
邮编:034000
网址:http://www.xzssfj.gov.cn/
电子邮箱:xzsfxz@163.com
市司法局设3个下设机构
机构名称:山西省忻州市泰和公证处
职 能:办理各类国内、涉外公证事项
办公电话:0350-3023457 0350-3029451
投诉电话:0350-3023457
传真号码:0350-3029451
办公时间:每周一至周五
办公地址:忻州市忻府区七一北路35号旅游局三楼
邮 编:034000
职能范围内办事服务事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程序条件及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一)申请
1、当事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
2、说明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3、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⑴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⑵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⑶需公证的文书;
⑷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⑸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1、登记受理日期;
2、公证处建档、编号;
3、收取公证费。
(三)审查
公证处重点审查的内容:
1、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3、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4、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5、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四)出证
1、公证处应制作公证书正本和若干副本;
2、公证处主任审批;
3、依法出证。
(五)送达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到公证处领取公证书,并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的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
收费标准:根据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司法厅晋价费字[1999]第75号文件规定的《山西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西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收取。
机构名称:山西省忻州市国信公证处
办公地址:忻州市长征中街8号
职 能: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
办公电话:0350-8632316 0350-8632318
投诉电话:0350-8632316
传真号码:0350-8632318
服务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收费标准:根据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司法厅晋价费字[1999]第75号执行收费,标准如下:
山西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序号
公证服务事项
收费标准
1
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票、股票转让,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的发行、转让。证明彩票发行其他有奖营销活动
标的额50万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 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 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 2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 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 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
证明其他经济合同
标的额在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 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 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 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 5%; 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 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 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 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 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3
证明事故或伤害赔偿协议
每件收取200-300元
4
证明计划生育协议
每件收取100-200元
5
证明婚前财产或夫妻财产协议
每件收取200-400元
6
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取270-450元 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取450-720元 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取630-900元
7
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寄养、监护或遗赠扶养关系的成立、变更或终止
每件收取300-500元
8
证明事实收养关系的成立、变更或终止
每件收取600-900元
9
证明民事委托书、声明书、代管协议或其他民事协议
每件收取100-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10
证明认领亲子
每件收取300-500元
11
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
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200元
12
证明竞赛、竞猜
每件收取300-600元,如属公益性,减半收费
13
证明财产清点、清算、评估、估损 、分割、拍卖、招投标
每件收取600-3000元
14
销毁监督公证
每件收取300-700元
15
证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或终止
比照类似的事项标准收费,无法比照的由申请人与公证处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16
证明商品质量、产品的产权、技术成果效力
每项收取300-600元
17
证明印章、签名属实、译本、副本 、影印本、复印件、节录本与原本(件)相符
每件收取100-200元
18
证明公民的住所地,证明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住所或营业地,证明产品的产地
每件收取200-400元
19
证明公民的指纹、健康状况
每件收取200元
20
证明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资格、 资信 、债权、债务状况、纳税情况
每件收取300-500元
21
证明公民的经济状况
每件收取200-400元
22
证明出生、死亡、生存、身份、姓名 、驾驶证、成绩单、获奖名次、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
每件收取55-58元
23
证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
每件收取200-400元
24
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
每件收取100-200元
25
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
每件收取500-800元
26
对物的保全
不动产每件收取500-1000元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取 200-400元
27
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
每件收取500-1000元
28
证明封存样品、产品抽样结果
每件收取200-400元
29
制作票据拒绝证书
每件收取400元
30
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
每件收取500元
31
证明法人或其它组织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它法律文书
每件收取300-500元
32
遗嘱公证
每件收取150-300元
33
确认遗嘱效力
每件收取200-400元
34
放弃继承权公证
每件收取150-300元
35
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每件收取50-100元
36
提存公证、保管遗产
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37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38
代办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认证、登记事务
每项收取200-400元
39
代拟民事协议
每小时10元,不足一小时的以一小时计,收费累计不得超过150元
如民事协议 、经济合同、 其他法律文书或所咨询事项 办理公证的,免收代拟修改解答费。
40
代拟经济合同
每小时15无元,不足一小时的以一小时计,收费累计不得超过300元
41
修改其他法律文书
每小时5-10元,不足一小时的以一小时计,收费累计 不得超过80元
42
解答法律咨询
每小时10元,不足一小时的以一小时计,收费 累计 不得超过100元
43
出具法律意见书
每件收取200-500元
44
公证法律顾问
由申请人与公证处协商确定年度收费总额
45
查询公证档案
每件收取20-50元
46
在公证处以处送达公证书
每件省内20元,省外50元
47
翻译费
每千字50元
以中文计,不足一千字的以一千字计算
48
打字、校对费
每千字10元
49
副本费
每件10元
50
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比照类似的事项标准收费,无法比照的,由申请人与公证处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51
批量公证
每件减半收费
办理时间: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
投诉渠道:向公证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公证行业协会提出投诉。
机构名称:忻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职能:
(1) 履行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和实施职责,规范和指导本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和发展规划。
(2) 做好受理、审核、批准、指派、督办具体法律援助事项工作。
办公电话:03503309333
投诉电话:03508679974
传真号码:03503033680
办公时间:按照忻州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办公地址:忻州市忻府区长征街16号
邮编:034000
网址:http://www.xzssfj.gov.cn/
电子邮箱:xzsfxz@163.com
1、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有效证件,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本人和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四)与申请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2、办理法律援助依据:法律援助条例和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
3、法律援助申请人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二)在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
(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
(四)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经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一)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三)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4、申请法律援助程序
法律援助的申请程序为:咨询→领取申请表→递交申请表及有关材料→援助中心对申请人案件情况及经济状况审查→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决定受理的)签订法律援助合同→指派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服务机构。
5、时限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法律援助机构的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提出的异议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6、法律援助不收费
7、名称:忻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8、办公地址:忻州市长征中街16号
9、办理时间:8:00—12:00
15:00—18:30
10、咨询投诉渠道:3309333 8679974 3021791
忻州市司法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