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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的特点

来源: 时间:2010-2-10 22:40:00 点击:

  • (一)社区矫正是一项刑罚执行工作

    1.社区矫正是一项执法工作

    在认识和开展社区矫正的过程中,既不能把社区矫正工作混同于单纯的行政管理措施,也不把社区矫正工作看成是人民调解、社会救助和福利措施。

    2.社区矫正是一项刑罚执行工作

    刑罚是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于违法者惩罚性最重的法律制裁措施。这就意味着,在开展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必然要涉及到对于社区矫正对象的惩罚问题。应当理解这种惩罚的含义和范围,既不能虽然扩大法律惩罚的范围,也不能忽视对法律惩罚的执行。

    3.社区矫正工作要依法进行

    尽管目前的社区矫正工作仍然处在试点阶段,但是,也要依法进行,要解决好刑罚改革与依法办事的关系问题:法律明令禁止的,不得超越雷区而进行违反法律规定的事情;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空白区域”,要根据法律精神进行探索,凡是不符合法律精神的,都不得进行,即使在符合法律精神的前提下,由于所涉及的是刑罚执行这样重大的问题,也要谨慎从事,不得马虎草率。

    在目前法律没有修改的情况下,社区矫正工作的进行,要依照现行法律中各项有关的规定进行。

    (二)社区矫正的对象是特定类型的罪犯

    1.社区矫正的对象是罪犯

    罪犯就是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并且被法庭判决有罪的人。

    作为社区矫正对象的罪犯,通常具有下列特点:

    第一,罪犯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

    第二,罪犯是被定罪判刑的人。

    第三,罪犯通常是指自然人。尽管根据刑法规定,犯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团体,但是,在通常情况下所说的“罪犯”,往往都是自然人。作为社区矫正对象的罪犯,也是指自然人。

    在我国,罪犯执行刑罚的具体情况有很大的差别。但是,在社区矫正中,不管社区矫正的对象具体属于何种情况,不管是尚未进入监狱的缓刑犯,还是已经从监狱中出来的假释犯,他们的法律身份都是罪犯。因此,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过程中,不能把不属于罪犯的其他社会人员纳入社区矫正的范围。

    在实践中,要特别注意不能把社区矫正对象与安置帮教对象混同起来。尽管对这两类对象进行的很多工作都是类似的甚至是一致的,但是,在一些方面却是要严格区分的。具体说来,在帮助扶持性工作方面,可以有相似性;而在管束惩罚性工作方面,必须绝对区分。普通的刑满释放人员自刑满释放之日起,其公民权就得到完全地恢复,他们就成为与社会上的其他守法者同样的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进行约束和限制。必须明确认识到过去在一些部门中习以为常、司空见惯的不恰当现象和行为的违法性质,在社区矫正中必须坚决防止。

    2.社区矫正的对象是特殊类型的罪犯

    作为社区矫正对象的罪犯,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些特殊性决定了他们不是一般的罪犯,而是特殊类型的罪犯。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特殊性,可以将他们划分为3种类型:

    第一类是罪行比较轻微、被审判机关判处具有一定特点的非监禁刑的罪犯

    像缓刑犯、管制犯就属于这种类型。同时,根据刑法第34条第2款关于“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的规定,单独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也属于这种类型。尽管从刑事司法实践来看,在量刑中很少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但是,从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上来看,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

    第二类是虽然罪行严重,但是经过改造社会危险性大大降低的罪犯

    像假释犯、在社会上服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犯就属于这类情况。

    在这些罪犯中,一些罪犯过去所犯罪行严重,因此被审判机关判处较长期限的监禁刑罚,将他们送到监狱中服刑改造。通过较长时间的服刑改造,他们的犯罪心理得到转变,可能危害社会和他人的危险性降低,放到社会上执行刑罚不会对社会和他人造成危害时,才将他们假释出狱,使他们成为社区矫正的对象。

    或者虽然他们过去所犯罪行严重,被审判机关判处较长期限的监禁刑罚,将他们送到监狱中服刑改造。他们在服刑改造期间,没有实施新的犯罪行为,表明自己能够遵守法律,那么,在他们刑期届满释放出狱之后,也成为社区矫正的对象。刑满出狱的剥夺政治权利犯,就属于这类情况。

    第三类是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罪犯

    这主要是指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他们所具有的特殊情况具体包括3种:

    1)有严重疾病而被保外就医;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

    3)生活不能自理、不致危害社会而被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在上述3类罪犯中,第一类和第二类是社区矫正的主要对象,第三类属于社区矫正对象中的特殊情况。

    (三)社区矫正的地点是在社区

    这个特点包含3层意思:

    1.社区矫正是在社区中进行的

    社区矫正强调在社区中对罪犯进行矫正。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场所是在社区之中,罪犯可以在自己居住或者长期居留的社区环境中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完成审判机关判决的事项,或者进行社区矫正机构指定或者鼓励的工作。

    但是,社区矫正在社区中进行并不意味着罪犯完全在家中进行社区矫正工作。实际上,这个特点包含3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罪犯首先是或者主要是在家庭中参与矫正工作。在通常情况下,他们不会离开家庭,吃住等问题都要在自己的家中解决。这正是社区矫正优势的体现。

    第二,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范围主要在本社区。为了便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和管理,在一般情况下,社区矫正对象的生活和其他活动,都应当在居住和工作的社区内进行。一般来说,只要是在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控制的范围内的区域,都可以看成是社区。在确定社区范围的时候,要考虑罪犯生活和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人们的社会流动性大幅度增加,这种流动性是人们从事生活和工作所必需的,在确定社区范围的过程中,也必须考虑这个问题。

    2.社区矫正需要社区参与

    既然社区矫正是在社区中进行的刑罚执行活动,那么,社区矫正机构就要充分利用这种特征,广泛吸收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利用社会力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不仅是社区矫正本身所包含的特征,也是社区矫正工作优越性的表现之一。与监禁矫正相比,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可以更加方便、更加有效地利用社会中的有关力量,开展有关的社区矫正工作,例如,文化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心理矫治等。

    3.社区矫正工作中要考虑社区的安全

    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就是罪犯居住的社区的安全问题。在传统上,人们都习惯于将犯罪人监禁起来,以为将这些危险的人员和社会隔离开来,就可以保证社会的安全。现在,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过程中,将很多罪犯放在所居住的社区中,那么,社区中的居民就会担心自己和周围人的安全问题。这种担心是很正常的。虽然很多有社会责任感、深明大义的社区居民理解社区矫正,甚至支持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但是,他们仍然会担心自己和社区的安全问题。因此,社区矫正机构必须充分认识社区居民的这种担心,努力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危害行为的发生,确保社区的安全。

    (四)对犯罪人控制与帮助并重

    社区矫正的基本功能有两个方面:

    一是控制犯罪人。这意味着,在社区矫正中要采取必要的监督和其他措施控制犯罪人的行为,预防犯罪人对社会和他人造成新的危害。这方面涉及到对犯罪人的社会危险性的控制问题,社区矫正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降低犯罪人的社会危险性。

    二是帮助犯罪人,也就是要通过各种帮助和服务等措施,转变和改善犯罪人,促使他们重新回归社会,成为守法的人。社区矫正机构要用很大的精力帮助犯罪人重新适应社会生活,为使犯罪人能够过上守法的生活创造必要的条件。

    参与社区矫正计划的犯罪人需要获得帮助的事项是很多方面的。既有工作方面的(帮助寻找工作等),也有生活方面的(解决家庭生活困难),既有社会方面的(受到其他犯罪人的威胁等),也有心理方面的(发生心理危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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