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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自燃尽毁 厂家销售商齐担责

来源:中国普法网 时间:2009-10-28 16:13:00 点击:

  •   本网哈尔滨6月5日电记者郭毅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李先生买了汽车不到三个月,汽车竟发生自燃、全部烧毁。为讨个说法,李先生将汽车销售公司和生产厂家告上法庭。记者今天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最终维持一审判决,生产商和销售商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006年3月,李先生在某著名品牌汽车哈尔滨市销售处花二十七万多元买了一辆轿车,随后又支付车辆附加费和保险费共三万多元。2006年6月的一天晚上,李先生开车到某酒店和朋友聚会。第二天凌晨1时许,李先生的车突然起火,等李先生闻讯赶出来时,车已被烧得面目全非。
      经检查,车机盖下方部分严重烧毁,左前轮胎完全烧毁、炭化脱落,左侧上部构件严重过火、表面完全炭化。经当地消防部门认定,火灾是“由于电气线路过电流引燃可燃性绝缘物质所致”。
      自己花那么多钱买的车,没开三个月就自己烧了,李先生怎么也咽不下这口气。为了讨个说法,李先生将汽车销售公司和生产厂家告上法庭。
      法院受理后,根据汽车销售公司和厂家的申请,联系北京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对该车辆进行鉴定,但厂家拒绝提供车辆图纸。中国质检协会答复:车辆已经烧损,无法对燃烧车辆再做质量鉴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销售商和生产商应对其售出的车辆在保修期内所发生的质量问题承担修理、更换、退货,以及对购买车辆的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义务。因该车已毁损,即使完全修复,其市场价值也将大幅贬值。据此法院判决:该车的销售商应为李先生更换同型号新轿车一辆,逾期不更换,销售商将赔偿李先生相应的车辆购置款、保险费及附加费,车辆的生产商承担连带责任。李先生在指定日期内将毁损轿车返还销售商。
      宣判后,此车的销售及生产商不服提出上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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